xunjt 2021-12-10 12:57 48468 0
索赔:
1、 被告人被判归还贷款9.8万元。
2、 被告人被判支付贷款利息3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和原因: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居广州市越秀区。2012年1月,我与被告人在广州相识。后来,我们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认识了彼此。2012年3月,两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同居。因为双方接触和了解不多,而且我还年轻,被被告的花言巧语所蒙骗,误认为他是有钱的老板,所以下定决心抛弃几个相爱多年的男朋友. 但同居后,被告人的真面目就暴露了出来。被告过去以欺骗无知女性为职业,喜欢脱口而出,经常出差在外经商,不理我。我和父母一说服他,他受到侮辱和殴打。被告人素质低下,脾气暴躁,极其腐败。他使用了卑鄙的手段。同居期间,他经常在身心上虐待我,让我难以忍受。
原告与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于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以经营失败、需要营业为由,向原告胡**借款15.3万元。)。其中,转账9.3万元(900万元),现金6000万元(卢1万元)。截止2013年4月21日,被告已返还5.5万元(五千五千元),尚欠原告9.8万元(900万元)。对于欠款9.8万元(9万元),原告于2013年4月21日补充借款协议,同意以9.8万元为基数,按3%计息,为2940元/月。对于欠款,原告同意分三期还清:2013年4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3年5月15日第二期48000元,2013年5月第三期,30日返还30000元;产生的利息为30000元,借款人应于2013年5月30日完成支付。
此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款,但直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任何贷款。期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按约定归还贷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已半个月无法接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他有丈夫有孩子!!一开始,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很深,既是为了被告的生意,也是为了他们两人。未来,我相信真爱是无敌的,时间会改变一切。所有的努力都会被证明是值得的。于是我倾其所有向亲戚朋友借钱,甚至专门从事信用卡透支取现。这一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和其他男朋友的不理解,我尝到了人际关系的冷暖。记得有多少个夜晚,为他流过多少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但被告人在获得贷款后拒绝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未按约定逾期支付第二期一、,存在逃债倾向,并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无法按时偿还的债务。,第三期还款期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决如愿。
安顺真挚地
安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安顺年月日
安顺民事投诉【2】
原告:张--,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地址:泰安市泰山区8街8号,现居住泰安市岱岳区3号楼2单元402室'一个城市。
安顺被告人:郑——,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现居住在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二楼东户,身份证号码:37----
安顺被告人:郑——,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现居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二楼东户追债起诉书,身份证号:377----
被告人:郑——,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现居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二楼东户,身份证号:371----电话:-----
索赔
安顺1、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的60万元借款,被告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诉讼和保全费用由第二被告承担。
安顺事实和原因
2011年3月10日,被告郑某、郑某向原告借款60万元,贷款期限为2个月。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支付给张勇,担保人为被告郑——。有书面证据作为证明。期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提起诉讼追债起诉书,请贵院依法及时作出裁定。
真挚地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安顺申请人:
安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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