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买卖合同纠纷案 追回被拖欠货款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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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买卖合同纠纷案 追回被拖欠货款38万余元

xunjt 2021-05-21 17:33 72686 0


安顺

一,基本上案件

安顺每月一季度七月,原,被告口头协议由申诉人成都某商贸公司向被告四川某食品公司给予制做食品类所需原料“ XX无盐糊”和“ XX芝士粉”,承诺被告在接受上诉人指定的协议书达到后上诉人于且每半年7月7日至二次一八8月15日6次向被告总计供了使用价值380820元的原材料,以后上诉人又告被告知涉嫌与涉嫌税额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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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月19日日告告声明公告人已经纳入核查,呼吁人业务员张某依被告的告示的公告的核查,明显其尚欠债务380820元。直到现在被告一直托托欠欠付。付款申诉人借款380820元及贷款逾期支付返款损害(从每秒一八月16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时止,按金融机构另外减息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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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二,代理商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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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大家律师事务接受授权委托后,历经用心分析案情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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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上诉人向被告告给予使用价值380820元货品的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积累,应予以衡量,被告示立即立即偿还。申请表”上查账确定确定签署签名时未标明查账实际时间,因此,其突出的起算时间可分辨为半年一月10日,指数值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另外银行贷款利率测算至偿还还款还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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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三,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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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四川某食品公司于本裁定起效后十日内计付上诉人成都某商贸公司涉案380820元,并付款从每秒一五年2日10日起至借款偿还还之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另外银行贷款利率测算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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